刑法论文_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之刑法应对——以
11-23文章目录
一、降低相对责任年龄的理由
(一)降低相对责任年龄是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正面回应
(二)降低相对责任年龄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不能有效应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无奈之举
(三)降低相对责任年龄具有发挥刑罚功能和回应公众情绪的重要作用
二、维持最低责任年龄的必要性
(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符合责任年龄的立法规定
(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符合刑法谦抑主义的要求
(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符合刑罚目的的要求
三、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后果处理的变化
(一)收容教养制度的不足
(二)从收容教养制度到专门矫治教育的变化及完善建议
文章摘要:在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现象日趋严重的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十一)》采取了在一定范围上降低相对责任年龄同时维持最低责任年龄的做法。应当看到,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而应该通过改革收容教养制度的方法来应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无法处遇的情况。基于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收容教养制度改为专门矫治教育,旨在加强对罪错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改造,但从其规定来看不是十分细致,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文章关键词:
论文DOI:10.16227/j.cnki.tycs.2021.0702
论文分类号:D924.1

